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