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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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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已废止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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