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