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和本省已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时,执行本省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