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不向设计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接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设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