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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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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审批机关不得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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