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审批机关不得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