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