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等设立的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