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下设的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