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下设的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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