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二)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的;(四)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五)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