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二)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三)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的;

(四)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五)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