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拖延。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