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卫生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为其免费常规体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