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予报销,不得拖欠。农村老年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有条件的地方,老年人可以免交合作医疗费。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