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各级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