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报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公安保卫机构,依法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属于国家规定的重要警卫目标的工程,由武警部队负责守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