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执法检查的内容是: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对执法中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