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四条有效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机关,重点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