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经主任会议决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作个别调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