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下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