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市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