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