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