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