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1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