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