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二)提供虚假信息;(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忌从事的职业;(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六)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