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批准开业的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