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三十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服务费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规定以外的报酬和谋取其他经济利益;介绍不成功的,不得收取中介成功服务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