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从事下列服务活动:(一)为求职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登记;(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择业指导、求职咨询和介绍用人单位;(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招用方法、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等咨询服务和推荐求职者;(四)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五)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洽谈场所和条件;(六)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的供需、报酬等信息;(七)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