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