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