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