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八条已废止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外地或者农村劳动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