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外地或者农村劳动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