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