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