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向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用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