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