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人员,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