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和电影发行、放映活动;(二)文化艺术品的经营和文化艺术培训;(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活动;(五)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六)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