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