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和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二)文化艺术品的经营和文化艺术培训;

(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活动;

(五)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六)文化经营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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