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文化活动经营者在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文化经营场所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经营者摊派款物;不得收取未经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用;不得随意扣缴、吊销证照或强令停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