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文化活动经营者在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文化经营场所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经营者摊派款物;不得收取未经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用;不得随意扣缴、吊销证照或强令停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