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音像制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播映非法或国家和省明令查禁的音像制品;

(二)不得擅自翻录音像制品;

(三)不得公开陈列、销售、租赁、播映供内部使用的音像资料;

(四)不得非法印制、买卖录像制品准映证和装帧纸、片芯纸;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其视听的音像制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