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图书报刊和美术市场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营音像制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播映非法或国家和省明令查禁的音像制品;(二)不得擅自翻录音像制品;(三)不得公开陈列、销售、租赁、播映供内部使用的音像资料;(四)不得非法印制、买卖录像制品准映证和装帧纸、片芯纸;(五)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其视听的音像制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