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演奏、演唱、播映有损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二)不得利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色情活动;

(三)不得利用娱乐工具、游艺器具进行诈骗、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不得容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

(五)不得容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不适宜其进入的场所和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从事有损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

(六)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七)不得容许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娱乐场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