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计量管理机构或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