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本乡(镇)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