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拒绝、阻碍计量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