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计量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