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