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