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