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三条已废止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