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