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