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或检定规程要求的;

(二)生产设施、修理设备以及检测条件不适应需要,不能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